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于1997年4月14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。前身为“海南省园林绿化企业协会”,于1999年4月5日更名为“海南省风景园林协会”。目前,有单位会员81家,其中理事69家。协会内设秘书处、城镇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、风景名胜区专业委员会、园林苗木生产科研专业委员会、风景园林专业技术专业委员会、木石、雕塑文化专业委员会,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,具体负责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,现有6人,其中专职4人,兼职2人。 业务范围:组织研究、探讨国家有关风景园林方针政策,开展培训、苗木花卉生产研发、研制行业地方规范、会员单位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、出版会刊和业务资料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业务工作。 服务宗旨: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风景名胜区、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保护自然风景与历史名胜资源,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,发展和提高园林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,维护本团体权益,积极为协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,促进我省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。 主要任务:1.组织研究、探讨国家和省关于风景名胜、城镇园林绿化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。2.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,提高业务水平。3.加强横向联系,沟通各会员之间以及与有关部门关系,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、园林绿化企业工作经验交流、信息交流,搞好队伍自身建设。4.开展风景名胜、城镇园林绿化学术交流活动,普及科学知识,传播先进技术。5.编辑出版协会会刊《热带风景园林》和其他业务信息资料。6.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,开展有益于社会和本团体的其它活动。 主要日常工作:1.协助省建设厅开展园林行业评比、调研等相关业务;2.编辑出版协会会刋及信息资料;3.加强“海南风景园林网站”信息的建设;4.组织专家编写我省园林行业技术标准、规范、法规及书籍;5.加强组织行业业务培训工作;6.组织开展行业省内外考察调研活动。 |